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9965必赢安卓下载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9965必赢安卓下载创办于1994年,历经陕西烹饪培训学院,陕西烹饪专修学院的变迁,2005年经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统招计划,具有独立颁发统招毕业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更名为9965必赢安卓下载。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是9965必赢安卓下载;简称是陕旅院;英文名称是SHAANXI TOURISM CULINARY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的法人住所是曲江公馆·和园;学院的办学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农科路。
第四条 学院是省政府审批设立的民办院校,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省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是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教育厅。学院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王新艳、王新丽,王新宁;出资额75万元,出资比例为1:1:1。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院时,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草案,负责推选民办学院首届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院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办学条 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院财产。
(注:民办学院可根据学院办学情况,增加举办者义务,但不得与法律、法规不符。)
第十条 学院在校生规模为4500人,办学层次为专科,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9965必赢安卓下载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9965必赢安卓下载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党组织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参与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参与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参与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
设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 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妇女联合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 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为一届。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5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院党组织推荐。
理事会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会成员五名。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会理事长由理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构职权)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决策机构会议的通知)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长。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下列事项属学院重大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全体成员同意方可作出:
(一)变更举办者;
(二)产生、罢免理事长、理事;
(三)聘任、解聘院长;
(四)修改学院章程;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审核预算、决算;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院长任期为三年,期满通过理事会可以连任。
院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担任,依法代表学院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会成员2名。
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任期为一年,到期可以连任或选聘,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院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院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三十六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努力培养品德优、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七条 学院秉承促进教学、创新知识、服务社会的理念,鼓励和引导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促进教学、学术与产业等方面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增强办学实力和影响力。
第三十九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兼顾发展地方急需的继续教育,开展专业人才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适时推行完全学分制。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依法授予职业技能等级证。
学院开展进修、培训等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员学业期满,成绩合格,根据相关协议及规定颁发结业证书、技能等级证。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以旅游、烹饪教育为重点,以服务旅游烹饪教育发展的学科群为支撑,促进理学、艺术学、工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及专业体系协调发展。
学院根据国家特别是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和增设新的学科和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陕西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合理调整办学规模、专业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院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明确师生申诉的渠道、机制等具体办法。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 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或董事)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办学具体情况,加强收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吿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举办者变更的,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因学院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行终止,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院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条 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院办学。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院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修改章程:
(一)学院理事长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三条 学院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改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并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本章程各项条 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