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5必赢安卓下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定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评定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为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
      第十条 学生本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其中情况较为严重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精准扶贫户子女;
      (五)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评定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各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定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定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定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定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弄虚作假现象,除收回资助资金外,取消在校期间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将取消在校期间所有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组负责监督本院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工作的全过程,切实保证认定工作公正、公平、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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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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