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转学程序: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将相关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材料包括:
1.学生本人提供:转学申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或特殊困难证明;
2.所在学校提供:综合鉴定、同意转出的函、录取三联单、成绩单、转学公示证明;
3.拟转入学校提供: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分证明、学生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证明、院校两级会议纪要、同意转入的函、转学公示证明。
(三)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条 转学学生所缺课程应在毕业前补齐,由转入学院负责。
第六条 学生转入我校须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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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