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每年按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计划指标进行评定。学生处负责组织宣传、评审、报送、表彰和发放等工作。
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原始成绩不低于70分;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国家奖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六、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是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国家奖学金评定程序
1.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依据在校生人数按照一定比例下达各班级推荐名额;
2.各班级学生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安排,依据本暂行办法,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评选条件和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集体研究,推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审核,并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批准的名单为准。
九、学校于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十、各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十一、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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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